郑百文重组方案中关于股权变动的内容为:三联集团豁免郑百文债务,郑百文全体股东将所持公司股份50%过户给三联集团。郑百文临时股东大会通过重组方案,决议无偿过户股东股权,实际上就是股东大会决议处分股东股权的行为。庭外重组中,司法权并不介入,当事人只有自己保护自己,因此除非全体股东意思一致,否则多数股东合意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不能处分所有股东的股权[7]。
(二)公司侵害股东意思自由——授权处分意思形成中的障碍
公司庭外重组中,股东授权处分的意思在形成中应当是自由的,“只有在自己有意识的活动过程中,那种选择行为才能被称为自由。”[8]但股东的这种意思自由在以下两种情形受到了实质性的侵害。
第一,异议股东因股份回购计划有失公平而不得不选择授予公司处分权。从表面上看,庭外重组方案并不强制所有股东参加重组,而是赋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以便其退出公司。然而,在股份回购方案有失公平时,股东的选择权便形同虚设,不得不勉强接受重组方案,授予公司处分权。从各国立法例来看,考虑到股份回购行为极易侵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9],所有完善规定股份回购行为的公司法,都对股份回购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谨慎细致的法律安排,其中主要包括明确股份回购的理由、限定股份回购的财源与数量、确定合理的回购价格、规范回购的方式与信息披露、明定违法回购的法律责任等。相比之下,我国公司法对股份回购的规定可谓极不完善,而且债务人公司的股份回购方案在许多具体操作问题上往往模糊不清。在此情况下,重组方案虽然给股东两条可供选择的道路,但请求股份回购之路可谓陷阱重重,很多股东决定授予公司处分权的行为不过是其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无奈之举。郑百文公司的股份回购方案典型地反映了这一问题。诚如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中所称,郑百文单方所谓的“独立财务顾问”所确定的所谓“公平价值”进行回购,缺少法律依据,侵害了股东权利。而此时,部分异议股东因忧于讼累而放弃诉请法院审查股份回购方案,最后不得不勉强决定参与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