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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十四)

中国进口网 2008-04-18 00:00:00

2.上诉委员会应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至少两名是法律专家。

第131条 上诉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

1.上诉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委员长,应根据第120条所规定的聘任协调局局长的程序聘任,任期五年。他们在任期内不可解聘,除非有重要的解聘理由和法律根据聘任他们的机构的申请作出解聘判决。他们的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

2.上诉委员会的成员应是独立的。他们在作出决定时不受任何指示的约束。

3.上诉委员会成员不可以由审查员、异议处成员、商标管理和法律处成员或撤销处成员兼任。

第132条 回避和反对

1.审查员和协调局内所设的各处成员或上诉委员会成员与诉讼案有个人利害关系的,或者他们原先曾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不可以参与该诉讼案的审理。异议处三名成员中的二人不应参与过审查申请工作,撤销处成员曾参与注册或异议诉讼的终局决定的,不可以参与该诉讼案的审理。上诉委员会的成员曾参与提起上诉的决定的,不可以参与该上诉案的审理。

2.一个处的成员或上诉委员会的成员,因第一款所提的其中一项原因,认为自己不应该诉讼案审理的,他应通知本处或上诉委员会。

3.审查员和各处或上诉委员会的成员因有第1款所提的一项原因或被怀疑不公正的,任何当事人可以对其提出反对意见。当事人明知反对理由而采取程序性步骤的,反对意见不应予以接受。任何反对意见都不可以以审查员或成员的国籍为由提出。

4.各处及上诉委员会应对第2款和第3款提到的情况作出决定,有关成员不得参加。为此,回避或被反对的成员应由其在该处或上诉委员会的候补人员代替。

第五节 预算和财务管理

第133条 预算委员会

1.协调局附设预算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行使本节和第39条第4款赋予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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