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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十四)

中国进口网 2008-04-18 00:00:00

2.第121条第6款、第122条、第123条和第124条第1款至第4款、第6款和第7款,作必要的修改后,适用于预算委员会。

3.预算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经成员国代表简单多数表决通过。但是,第39条第4款、第135条第3款和第138条授权预算委员会所作的决定要求经 3/4的多数成员国的代表表决通过。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每个成员国有一票表决权。

第134条 预算

1.协调局的全部收益和支出的估算书应按每一会计年度制作并包括在协调局的预算中。每一会计年度应与日历年度一致。

2.在预算中所列的收益和支出应当平衡。

3.在不影响其他收入的情况下,收益应包括“收费条例”规定应支付的各项费用,如有必要,在欧洲共同体的总预算专项下列一项补助金。

第135条 制订预算

1.局长每年应起草一份下一年度协调局收支估算书,并于不迟于每年3月31日将估算书连同职员名单一起送预算委员会。

2.预算的估算书提供共同体补助金的,预算委员会应立即将估算书送欧盟委员会,由其转送共同体预算机关。欧盟委员会可以在估算书上附一份意见,同时附一可供选择的估算书。

3.预算委员会采纳通过附有协调局职员名单的预算。预算估算书包括一项共同体总预算补助金的,如有必要,预算应予调整。

第136条 财务管理

协调局财政义务的管理和所有开支的支付以及由已收和应收未收的所有收益应由预算委员会聘任的财务管理员负责。

第137条 帐目的审计

1.协调局局长应不迟于每年3月31日将前一会计年度的总收益和支出送交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预算委员会和协调局下属帐目审计院。审计院应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88c条审查收入和支出帐目。

2.预算委员会应给协调局局长一份履行预算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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