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十四)
中国进口网 2008-04-18 00:00:00
第138条 财务规章
预算委员会应在征求欧洲共同体审计院和欧盟委员会的意见后,通过内部财务规章,特别应规定制订和执行协调局预算的程序。就与协调局的特定性质可以类比的情况下,财务规章应参照共同体设立的其他机构通过的财务条例。
第139条 收费条例
1.收费条例应特别规定支付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2.费用金额的确定标准应保证该笔收益原则上足以使协调局的预算保持平衡。
3.收费条例应根据第141条规定的程序通过和修改。
第十三章 最后规定
第140条 共同体实施细则
1.本条例的实施规则应以实施条例的形式通过。
2.除前面有关条款规定的费用外,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的具体适用规则应收的费用列举如下:
(a)更换共同体商标代理人;
(b)注册费的延迟支付费用;
(c)颁发注册证;
(d)共同体商标的转让注册;
(e)共同体商标的许可备案和其他权利注册;
(f)共同体商标申请的许可备案和其他权利注册;
(g)撤销许可备案或其他权利;
(h)变更已注册的共同体商标;
(i)发注册簿摘要;
(j)查阅案卷;
(k)发申请文件副本;
(l)发经认证的申请书副本;
(m)交换案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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