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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错误的比较法研究(上)

中国进口网 2008-04-17 00:00:00

张炳生(宁波大学法学院)

【正文】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作为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的合同行为,不以某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已足,而是要求各方意思表示的一致。然而,由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是内在的,外人不易察知,故探求表意人的主观意思是否真实是合同法上的一大难题。按大陆法学者的通常理解,意思表示是由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和表示行为构成的。效果意思是表意人真实的内在愿望,是表意人欲达到的行为目的。表示意思是表意人通过表示信号传达出来的意思,即表意人在表示意思时所使用的语言、文字或动作在通常情况下他人理解的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即表意人通过语言、文字和动作表达的意在使他人了解其意思的行为。理想的状态是表意人的效果意思和表示意思相一致,即表意人的表示行为正确、充分地表达了其内在的真实意愿。然而,现实中,表意人的效果意思和表示意思之间经常发生不一致。错误是导致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不一致的一个原因,也是一种意思表示的法律状态。作为一种法律状态,显然不同于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错误概念。在后者,考察错误的着眼点落在表意人的内心意志或行为本身是否与事实或行为人的内心意志相一致,如果表意人的内心意志与事实不符,是认识错误;而如果表意人的行为本身与其内心意志不符,则是行为错误。这是单纯地对内心意思和行为本身进行评价。而法律上的错误只强调意思表示中主观认识与客观现实的不一致,表意人只要能证明这种不一致的存在,即可主张适用关于错误的法律规则。然而,各国民法对错误的界定并不一致,由此导致了对合同错误的处置规则和处理结果大异其趣一定意义上说,对错误概念的正确理解是把握各国合同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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