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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错误的比较法研究(上)

中国进口网 2008-04-17 00:00:00

一、各国民法上错误概念的梳理

错误,是指观念与事实不一致,是主体的行为和意思之间无意识的分离,是意思表示的“不合事实或不合情理。”[1]然而,在民法学说中,对错误的表述,自罗马法以降,即纷纭杂陈,莫衷一是。

(一)大陆法上的错误概念

在罗马法上,学者们将错误(error)表述为“对某一对象或标的的不真实认识”[2];在法国合同法上,错误(二)作为同意的瑕疵,指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对实际存在的事实的一种相反的认识,亦即至少有一方当事人对行为的基本条件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这就是说,错误首先是指当事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包括视假为真,或视真为假[3];按照卡尔·拉伦茨的归纳,德国法上的错误泛指某人对任何事情、过程或联系具有不正确的认识,亦即他所设想的或认为的东西不符合现实。在这里,“现实”一词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理解的,因此心理方面的以及有效力的事实都属于“现实”的范畴[4]。学者通常将其表述为:错误指表意者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并不为表意者所知[5]。按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88条之规定:错误者,乃表意人之表示,因误认或不知,致与其意思偶然的不一致之谓也。所谓“误认”,指表意人因就意思表示内容有关之某特定事项有错误之认识,致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所谓“不知”,则指表意人对其表示行为完全欠缺认识,即该法条所规定的“表意人若知其情事,即不为意思表示”者。误认之错误,通说均以内容错误称之,以便与不知之错误相区别,且二者之差异,在于前者系认识不正确,非如后者之全无认识[6]。

(二)英美法上的错误概念

美国《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第500条对合同法上的错误(mistake)作了如下定义:“错误指与事实不符的心理状态。”《恢复原状法重述)第6条也采用了这一定义。基于此,有学者认为错误就是一种想法,所谓错误的想法,就是按他人通常持有的想法加以评判,与他人的想法或与我们所称的事实、真象或现实不相符的想法[7]。而英国学者对错误的定义与美国学者不同,前者倾向于将合同法上的错误定义为“系协议错误(agreement mistake ),指合同当事人基于对方陈述行为、默示或隐瞒而对合同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错误认识,并基于这一错误认识作出了错误的允诺。”[8]可见,英美法上的错误含义广泛,其内容包含了大陆法上的错误、误解、诈欺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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