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场合,是否应当给予救济在各国的法律中则是有差异的。
导致表意人发生错误表示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并非在任何发生错误表示的情况下都会对合同的
效力产生影响,因此尽管理论上可以对各种错误的情形进行说明,但许多事实上的错误情形在合同法上是没有意义的③。基于这一理由,在考察了各国的合同法和合同理论之后,我们将错误分为两组四种情形:内容错误和表达错误;共同错误和单方错误[9]。
二、合同错误的分类考察
(一)大陆法上内容错误和表达错误
内容错误和表达错误是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归纳的,但这一对错误的分类在大陆法上具有普遍的意义。《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1款规定:“表意人所为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时,或根本无意为此种内容的意思表示者,如可以认为表意人若知其情事,并合理地考虑其情况,即不为此项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据此款规定,错误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某人“发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第二种是某人“无意发出此种内容的意思表示。”前者即内容错误,是对已经发出的表示的意义所发生的错误;后者为表达错误,即在表示行为中发生的错误,也就是说表意人所使用的词语或符号本身发生了错误。内容错误和表达错误在德国学理上被统称为表示错误[10]。
内容错误和表达错误至关重要的区别在于:在前者,表意人对意思表示所具有的正确涵义在理解上发生了错误,因而所作的表示并非他欲作的表示。如在1978年的一个案例中,一所中学订购了“25GrosRollen WC一Papier"。该学校的本意是购买25卷大号卫生纸。可是德语中Gros含义,按当时的理解,其含义不是“大号”,而是12打(12 x 12=144),也就是说按合同文字理解,该学校需要购买3600卷卫生纸[11]。在这里,表意人对其表示所具有的正确含义的理解是错误的,它发出了一个它本不想表示的意思。而在后者,表意人对意思表示的涵义理解并没有发生错误,只是在表述时发生了错误。如甲在证券交易所举手与其人打招呼,但在该场所内,这一手势可以被理解为一个要约或承诺,交易员因此接受了甲的要约或被认为甲接受了交易员的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