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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错误的比较法研究(上)

中国进口网 2008-04-17 00:00:00

由于只有在表示的关键的、规范性的意义不同于表意人本身所指的意义时,才可认定表意人发生了内容错误,因此在确认存在内容错误以前,首先应对“表示”作出规范性解释,然后应当把规范性的解释的结果同表意人所指的意义进行比较,才能确认表意人是否发生了表示错误。如果表意人和受表意人都是在同样的意义上理解该表示的,那么即使当事人之间理解的意义不同于该表示应当具有的一般意义,则对表示作出规范性解释便是不必要的,表意人也不得因表示错误而撤销表示。

《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2款规定:“关于人或物的性质的错误,以性质在交易上具有实质性为限,也视为表示内容的错误。”对这一规定如何理解,即“对人或物性质的错误”本质上是属于动机错误只是法律把它作了例外处理,将其“视为”内容错误并赋予其内容错误同样的后果?还是本质上就应当属于表示错误?对此理论界的意见分歧是明显的。

在传统的法律行为理论上,人们是将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进行严格区分的,因为表示错误是表意人实际表示的事项,并不是他想表示的或者他以为表示的内容。因此表示错误破坏的是意思的“完成”。而动机错误是指表意人对某些情形怀有不正确的设想,而这些情形对于他决定发出特定含义的表示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表意人对某些情形不是这样假定的,那么他作出的将是另外一种决定。易言之,动机错误对于表意人来说,他对自己所要表达的意思以及所使用的表示方式与其真实意思的一致性都有着正确的理解,如果他所假定的情形正确或按照他的设想发生,那么他的意思表示是没有瑕疵的。所以,动机错误破坏的不是表意人意思表示的完成,而是意思的“决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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