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外贸知识库->国际商法->正文

合同错误的比较法研究(上)

中国进口网 2008-04-17 00:00:00

纯粹的动机错误是没有意义的,即表意人不能因动机错误而否定意思表示的效力,除非该动机错误是由恶意的欺诈引起的或者当事人是将这种动机明确规定为合同条件的,否则因动机错误而进行交易的人事后不能得到法律的救济[13]。对于“人和物的错误”,拉伦茨认为,只有在表示中使用的称呼,指的是不同于表意人想指的另一个人或另一件物时,表意人才发生了表示错误,除此之外,在所有其他的情形中,性质错误只是一种动机错误。尽管如此,但在卡尔·拉伦茨看来,属于动机错误的“所有其他的情形”发生的可能性并不大[14],这样,“由于法律对性质错误和表示错误的处理是相同的,所以对这一争议的实际意义甚微”,因此我们是将性质错误按表示错误来讨论的。

将性质错误“视为”内容错误,是指法律对性质错误的处理如同内容错误是一样的,即在发生性质错误的场合,且错误在主观上或和客观上都是重要的[15],表意人可以主张与内容错误同样的后果。

大陆法上对这种案件的处理与英美法很相似。理论上,如果一方在谈判时进行了明知不真实的陈述,致使另一方因此产生错误,则后者可以欺骗为由撤销;而且,即使前者确信自己所说的,合同也有可能被撤销;即使他无意于欺骗,但还是引起对方犯了错误,不管是由于疏忽或者完全无辜,他都不能指望依赖于合同的有效性而受到保护[16]。如对物而言,艺术品的真实性、古董的年代、土地的大小、位置、收益能力以及可否作为建筑用地等都可能被认为具有实质性性质;于人来说,财产状况、信用记录、行为资格、教育背景、专业特长等也是考虑其是否具有实质性性质的因素。

必须明确,对“人或物的实质性的性质”不是以不确定的、模棱两可的词义为标准的,而是此种行为在交易中是否被认为对于评价具有重大的或实质性的意义而言的。即人或物是否具有实质性性质,是在具体的交易行为中确定的,而不是事先预设的抽象标准。譬如具有良好的信誉,在信贷行为中是具有“实质性的性质”的,但在现金交易中就不能得出同样的结论;良好的教育背景对一个高层次的职位来说是“实质性”的,但对于一个简单的体力劳动岗位就不那么重要了;一个待产的孕妇对一个只有几个月的临时工作而言是“实质性”的,但对于一个终身岗位而言几个月的怀孕待产过程(至少在法律上)就显得微不足道了。

共8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最新海外产品信息!最新外贸商机!拿下中国独家代理! 欢迎订阅产品商讯
请输入您的E-mail: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