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国开创了民商分立的先河,德国、日本相继向法国学习,也采用民商分立的立法例。这是二十世纪之前的事情。但是从瑞士将商法典的内容纳入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例以后,一种全新的商法视角产生了。因此也引起了一场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论战。产生从民商分立到民商合一的社会原因,主要是国家在这一历史时期已经在政治上取得了成功,并且逐渐开始全面介入经济生活,发生了从“政治国家”到“经济国家”的转变。由此,商人自治和商法适用的基础环境消失了,也即中世纪的政治、经济分野国家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更全能的“经济国家”。到现代,这场争论基本上已经有了一个定论,各国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例逐渐增多,而且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官方所列应当编定民商合一法典的八大理由对这个问题已经做出了相当有力的回答。
从上面的大量历史材料中,我们系统考察了商法的产生发展过程,应该明确几点:
首先,尽管商法是从欧洲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人法发展起来的,但是无论如何商法的最初渊源应该是罗马法中的万民法部分,商人法在起源时就是有技巧的抄袭了罗马法。
其次,在十九世纪以前,商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存在于社会当中,从最初的被歧视到被认同直到最后商人阶层的快速增殖,商法也伴随着这个过程从商业的习惯法发展成为国家制定的法律,实现了质的飞跃。
最后,商法在十九世纪末期开始,由于不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要求,逐渐衰落,以至于现在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应该民商合一。从根本上而言,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衰落,主要是因为商事在现代社会的泛化,导致商法的边界逐渐模糊;更为重要的原因是,社会经济基础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仅从观念上对商发生了根本的改变,而且在实践中,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主体都可以参与一定的商业活动,原来商人法产生、商法发展的社会基础已荡然无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