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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在现代社会的定位

中国进口网 2008-04-17 00:00:00

3、从法典角度实证考察商法

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结构对商法的考察,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但我们还需要将这一结论与现实结合进行实证考察。考商法法典化,缘起于《法国商法典》的制订,后经德日商法典,到《瑞士民法典》时已采民商合一的体例。至20世纪,除部分国家仍保持原有的商法典进行修改,世界上有影响力的民法典均将原商法的部分内容纳入民法典,突出的代表是《意大利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在罗马法系的法典化历史中是一个重要里程碑。”其中“第四编和第五编调整的是债和劳动,它们因将民法和商法统一起来并且努力处理企业和集体契约的问题而受到国际上的注意。”[29]《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新的民法典,是“世界上一个巨大国家的民法典”,“它属于民商合一性质的法典,在民法典中不仅包括了各种商事企业的种类和地位,而且还将在第三编中规定诸如著作权、发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内容。”[30]各国此种做法并非巧合,实乃应变商法规范和民法规范趋同之势。在此潮流下,我国还在争议制订商法典之必要性,实在是浪费社会资源。

以上从不同的角度对商法进行了考察,我们发现商主体、商行为在现代社会中已经失去了现实的意义,某些法学家试图通过缝缝补补的方式使其适应社会的发展,但是这样的工作是徒劳无益的,现实的立法已然抛弃了这种做法。从商法的两大核心内容被破坏,我们应该认识到大陆法系传统意义上所说的商法在现代社会中已然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或者说商法已经失去了它赖以生存的土壤,正在逐渐的消亡。

三、讨论商法在现代社会定位的意义

从上文中我们认为商法在现代社会中已经失去了生存的环境,趋向消亡。那么我们在此谈论商法及其定位问题还有什么意义呢?抛开各种杂念,我们认为商法留给我们法学研究的是一种精神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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