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国家学者早在20世纪前半期就已经敏锐的看到了这种发展的趋势,这种眼光是非常敏锐的。在我国对商法问题的争论,将有利于我们明确法律部门划分的思考。尤其是出现了公私法交融的现代社会的新发展,商法在社会中已经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如果再按照某些学者的建议制定商法典,还是按照大陆法系法典化的思路发展我国的商法,则这种做法是没有任何的出路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姚海放
--------------------------------------------------------------------------------
[1] 参见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56页;王利明主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16页;周林彬、任先行著:《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113页。
[2] 徐学鹿著:《商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页。
[3]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11月版,第9页。
[4] 王保树著:《商事法的理念与理念上的商事法》,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1月版,第6页;程宗璋著:《经济领域的法的新构架与商法的复兴——评徐学鹿著〈商法总论〉》,载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第41页。
[5] 史际春、陈岳琴著,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6] 《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第9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4页。
[7]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505页。
[8] 林嘉主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外国民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6页。
[9] 详见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总论》(教学参考书)之“英美法系的商贸法(Business Law)”,法律出版社2000年2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