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至资产阶级革命,并且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以后,社会观念完全变化,人们不仅崇尚民主自由,而且对商人的态度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引导资产阶级革命并且建立资产阶级政权的人基本上都带有商人的身世,或者是这个阶层的代表。同时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前的思想领域的变动中,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对商业牟取暴利行为的厌恶远不及人们对王权暴政的憎恨。而且资本主义正处于上升阶段,资本主义经济的发达,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商法的极大发展,可以说这个时期是商法的繁荣时期。
商法在这个时期发展的成就就是1807年《法国商法典》的颁布。应该客观的说,《法国商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民法和商法分立的立法模式的确立,在立法史上是一件值得纪念的大事。但是《法国商法典》还是留下了一点遗憾。如果按照当时社会实践中的情况,根据拿破仑时代的立法水平,完全可以制定一部更加切合实际的《法国商法典》,但是《法国商法典》的致命的弱点就在于过于急躁,从产生的那天开始就“先天不足”。
众所周知,拿破仑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广泛征求了意见,在参政院召开102次会议中有62次是拿破仑亲自主持的;民法典曾经遭到几次的否决,通过的过程是非常艰难的。[22]因此他可以说“我们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几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那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们的民法典。”更有人认为法国民法典“不是拿破仑的个人创造,而是1789年以来的历届政府的法学家进行推敲的结果。”[23]但是反观《法国商法典》的制定,拿破仑仅任命了七人(包括法学家和实业家)组成商法典起草委员会。在商法典公布以后,存在不少的缺点,例如在法典中混杂了很多诉讼法等内容,股份公司的规定只有十三条等。在总体评价上,认为商法典的影响不及民法典。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法国商法典》制定完全是为满足法国对外侵略战争的要求,解决军火供应方面的问题,完全是拿破仑一怒之下制定的,本身就缺乏对商的理性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