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准合同还可因下述情况而产生:某人收受他人的钱款是由无权代理人代为给付的。根据英国法律,如果当事人在接受对方代理人付款时明知或应当知道对方无权代理,那么,即使他是诚买地或有偿地收受钱款,该钱款的所有人仍有权根据准合同向其追偿。例如在1948年纳尔逊诉劳胡德案中,某P是B唯一的遗嘱执行人,他以欺诈手段从遗产帐户中给自己开出支票,并签署了"B的遗嘱执行人P"之名;但被告银行没有审查P的资格并为其兑现了支票,而P实际上是为己之用。遗产所有人为此向银行(Larhold)起诉追偿。法庭裁定:被告本来是可以知道P的行为不属授权代理行为,因此根据准合同他应该归还支票金额。[12]
(6)在特定情况下适用原物返还之后,根据衡平法的公平原则也可以产生准合同。根据英国法规定,如果被盗赃物为某人善意购买(通常指购买人不知道所买物品为赃物),并且由于购买人花费金钱或付出劳动而使该物品增殖,则物品的合法所有者可诉请专门的原物返还。而根据衡平法规定,在财物所有者和善意占有人之间同时产生准合同,前者应就财物增殖部分对后者给予补偿。在1973年格林伍德诉贝内特案中,被告贝内特将其近500镑的美洲豹牌轿车委托席勒先生修理(修理费85镑)。席勒在私自使用此车时又因肇事使该车损坏,此后他以75镑之价将破损的车卖给哈珀先生,这是该车在当时情况下的全部价值。哈珀先生花费了226.47镑的劳务材料费将该车修复完好。其后被告贝哈珀先生作为无辜购买人有权就该车的增值部分请求赔偿。[13]
(7)除上述以外,在无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按合理价格给付一定金额,并要求对方履行一定行为,此类关系也同样具有准合同性质。对此我们在本章第十节中将详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