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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商法专题——合同的形式

中国进口网 2008-04-17 00:00:00

第一节 合同的形式

合同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分为许多类型。但是英联邦国家的法律则将合同分为三种,即盖印合同、简单合同和记录合同。此外,还有某些合同关系虽不是基于当事人明确协议而产生,但按照英联邦国家法律它们也具有合同性质,并且它们只能适用合同法而不适用侵权法。因此我们把它们作为准合同,也列为合同的一种形式。综上,我们依照合同成立的不同法定形式要求,将合同分为以下四种:盖印合同、简单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默示合同)、记录合同和准合同。

一、盖印合同

盖印合同又称契据合同或书面要式合同。它是指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必须履行签名、盖章和正式交付手续的合同。此类合伺多用于土地转让,抵押等交易。根据《1925年财产法》第73条舶规定,契据合同必须由意欲受其约束的当事人签字。按照普通法惯例,此类合同的签字一般在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并须加益封缄印记或火漆印记;交付文本通常以亲手交递方式进行,或以象征交付方式进行,即交付人手按印记并宣称: "我将这份有约束力的契据交付给你"。

但在现代实践中,对契据合同的形式要求往往不那么严格。当事人通常可以在合同生效前签字封印:也可以不用蜡或封缄纸、封印,而只须在文件上事先印好的盖印处(L.S)圆圈中签字,。即视为符合签字盖章形式要求,并具有充分的效力[1]。契据合同原则上自出让人将合同交付受让人之日起正式生效。但在目前实践中,只要出让人已表明他无条件受该合同约束,即应视为合同已经交付;即使该合同实际上尚未交付而仍留在出让人手中,合同也视为已经生效。但是,某些附有条件和期限的契据合同只有在所附条件或期限成就时方视为正式交付并生效,因此它们又称为延迟条件契据合同。在延迟条件契据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期间,当事人不得撤回该合同[2];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即受契据合同约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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