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典型书面合同外,某些口头合同虽然本身具有效力,但在发生纠纷时,仍须向法庭提交合同书面证据,否则也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此种原则上依存于书面证据的口头简单合同也属于一种书面合同,英联邦国家的法律称之为"要求以书面记录或摘要为证明的合同"。根据英国法律,属于此类的合同包括: (1)担保合同(见1677年《禁止诈欺法》); (2)买卖土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土地权益的合同(见1925年《财产法》第40条)。应该强调的是,雇用合同(聘约)不需要采取书写形式或书面文件证明形式:但是根据1978年《雇佣(统一)保护法》第 1条的规定,此类合同如不采取书写形式时,雇主必须向其雇员提供合同主要条款的书面细目。
以书面材料为证明的合同形式是根据英国《禁止诈欺法》以及后其的相应立法发展起来的。1677年的《禁止诈欺法》曾规定了五种应采取此类书面形式的合同,并以这一形式作为其强制执行效力的前提条件。1925年英国将买卖土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土地权益的合同正式列入《财产法》。并重新确定,此类合同须有书面材料为证明。1954年《法律改革法案(合同强制执行)》又进一步规定除担保合同外,其余几种合同不必采取书面材料证明的形式。目前《禁止诈欺法》仅适用于"一切就债务、合同履行、运输做出特别允诺"的担保合同。根据现行《禁止诈欺法》和《财产法》的规定,以书面记录或摘要为证明的合同至少应符合如下摘记要求,该合同方视为有效:
(1)该合同记录或摘要不一定在合同成立时进行,而可以在提起诉讼前的任何时候做出。这是由于合同记录或摘要形式并非合同本身,而仅仅是合同证据;因此缺乏书面材料证明的此类合同仅不发生强制执行效力,但理论上仍应视为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