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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商法专题——合同的形式

中国进口网 2008-04-17 00:00:00

(2)它必须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对双方身份的充分说明。 (3)合同的标的物特征必须明确记述并足以进行识别,必须已记述了合同的全部实质性条款。 (4)除担保合同外,记录摘要中必须已说明了对价;1856年《商法修正案》第3条规定,对担保合同的摘记可以不必详细叙述对价因素,但据该摘记必须足以认定对价存在。 (5)同一合同的摘记可以分别概括在几个文件中,但它们必须具有明显相关性(根据表面识别)。其中双方律师就口头协议必要条款的通信也属于有效的"书面记录或摘要" (1974年

劳诉琼斯案)。 (6)该摘记必须经受诉被告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字: 并且仅仅需由受合同强制力约束的当事人一方签字。该签名可以是以印刷或盖章方式进行;也可以签于文件的开头,中间或结尾处。

根据英国法律,凡以书面材料为证明的合同如果没有摘记上述内容则不发生强制执行效力。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该合同已经部分履行,则可以例外;这种例外情况几乎仅涉及土地买卖和租借,并且仅由衡平法法院受理。

(二)口头合同

口头合同是当事人依照法律以口头语言、 电话、 电传等方式明示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合同,它是一种普遍的简单合同。口头合同形式也可以附以书信电函等文字证明,在诉讼中这些文证也能起到证据作用。但是它不同于书面合同的特点在于,法律不要求口头合同必须具备书面形式或书面摘记证据形式。也就是说,口头合同不需要任何特别形式就可以有效成立。

与一般人的想像相反,社会交往中的大多数合同都属于口头合同。除了法律要求具备特别形式的几种合同外,其余的合同均可以口头形式订立;例如客运合同,商品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口头合同只有在符合法律对简单合同所要求的一般条件,时,才视为有效成立;例如合同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当事人具有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合同中具有对价因素,合同事实合法等。但是口头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当事人的协议必须基于明示,合同的主要内容必须明确。这就与默示合同有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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