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默示合同
默示合同是指非依当事人明确表示而成立,而是依照主合同内容或当事人行为由法律推定或引伸的双方当事人意图所构成的合同。默示合同往往具有从合同或主合同部分条款的特征,如默示担保合同。默示合同通常又可分为两类:一是法定默示合同,即依法律规定必然推定其存在的合同。例如依照目前英联邦各国法中的产品责任担保原则(这一原则目前仍在发展中),产品买卖合同中已经附有就产品使用安全的默示担保。另一是依事实推定的默示合同。例如当乘客乘上公共汽车并到达目的地时,尽管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并没有明示协议,但依法应推定他们之间存在默示合同。
由于在普通法中不存在合同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制度,追究任何合同责任都必须以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合同为前提。因此对默示合同和后面将谈到的准合同的法定形式规定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离开了这些合同形式制度,许多当事人的责任将无法追究。根据英国法律,默示合同的推定必须具有合理性,并且根据衡平法惯例这种推定往往还须具有必要性。从理论上说,默示合同制度建立在下述原则基础上;有效成立的合同必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性权利义务,因而自愿接受合同性权利义务约束的当事人之间也就必然存在着合同。应该提及的是,某些普通法学者认为,默示合同尽管具有简单合同的特征,但将其列入准合同似乎更为适宜。
三、记录合同
所谓记录合同是指通过法庭判裁、具结和其他强制措施确定当事人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由此所生的合同。严格地说,记录合同已不是真正的合同,它不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议的结果而是司法裁判强加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根据英美法传统,记录合同属于一种独立的合同形式。记录合同按照司法判裁的性质可分为三类;首先是基于法庭裁判而产生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裁判前已有的合同内容可能并入记录合同。其次是基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具结认诺一定义务而产生的合同;例如当事人在诉讼中认诺债务,保证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等均可产生新的合同关系。最后是指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务人财产依法应转交。指定受托人管理,这种基于破产宣告和受托人判定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属于记录合同;此后法庭无须再做出强制转移财产的判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