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英国法律,记录合同自法庭将有关判裁事项记入案卷之-时起生效。
四、准合同
准合同是指依照法律所确定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原则在:相对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债权债务关系,由此所生的合同。准合同同记录合同一样均不是当事人自愿协议的法律效果;但准合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而成立,因此它又与基于司法判裁而产生的记录合同不同。根据英联邦各国法律,准合同可基于如下行为和事实而产生。
(1)某人为他人垫付欠款。按照英国法律,因他人为之垫付欠款的受益人与垫付人之间存在准合同关系,受益人有义务偿 还该垫付金额。例如在英国高等法院1937年审理的布鲁克·沃尔 夫诉古德曼·布鲁斯案中,被告从俄国进口了一批毛皮,并将其储放在原告的保税仓库中,在原告无疏忽的情况下此批毛皮被-盗。失盗后海关向原告征收关税,原告在纳税后就该税收支付额向被告起诉。法庭裁定,由于原告基于法律强制代替被告支付了税款,故被告负有偿还该支付额的义务。[4]
(2)当事人认诺债务。根据英国法律,当事人亲笔写下的,欠条(IOU),甚至一般性陈述债务均视为对其债务的认诺,由此将形成合同关系。更确切地说,这一队诺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已有的帐务得以清结,但在他们之间又产生了就其帐目结算差额的新债务合同,这一合同的对价表现在双方帐目的细目中。因此当事人可以仅就对方认诺的债务起诉求偿,而无须涉及帐目中全部交易。
(3)在某合同的对价完全无效的情况下,如当事人一方已经支付了金额,也可引起准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对价的完全无效是指在简单合同订立中,接受付款的当事人完全没有实现合同中的对价,因而付款人毫无所得。因合同对价无效而引起准合同追偿的典型案例是1949年阿沙商行诉利德案,在该案中,原告为购买彩色电视机向被告支付了300英镑,而被告未能供货。上诉法院裁定原告有权根据准合同关系追偿。[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