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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商法专题——合同的形式

中国进口网 2008-04-17 00:00:00

如果原合同的对价仅是部分没有实现而非完全无效;则当事人不能提起就准合同的追偿之诉,而只能提就原合同的违约赔尝之诉。

(4)当事人因对事实的错误认识而支付金额之行为,可以引起准合同关系。所谓对事实的认识错误是指付款人支付金额并不是基于有效对价;他也没有向受款人给付的意图,而是基于对事实和对方行为的误解而支付该款项;并且受款人也未能真诚地有效消除该误解。在此种情况下,付款人可根据准合同收回其付款。例如,在1949年拉纳诉伦敦郡议会案中,某人受雇于伦敦郡议会,后者答应在该当事人为英国皇家空军服役期间,将向其支付服役薪金与其以往工资间的差价;而该当事人答应如在服役期间遇有薪金增加时,将通知后者.但因该当事人未能守信,而得到多付的钱款。法庭裁定,伦敦郡议会多付的款项基于准合同之诉应收回。[6]又如,在 1980年巴克利斯银行诉W.J.西姆父子与库克公司案中,某房屋 N会在巴克利斯银行设有帐户并在该银行存有充足的资金。该协会在其帐户中开出一张付给某建房公司的支票(24,000镑),而收款方房建公司于支票开出的次日指定了收款。此后该房屋公司又通知银行停止兑付,但尽管如此,银行基于错误认识仍兑付了该支票。法庭裁定,银行错付行为构成准合同,故有权从建房公司收回所付钱款。[7]

但是,如果当事人不是基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而是因为对法律的误解而支付金额则不构成准合同,此项支付的钱款不能诉清偿还。例如在1923年霍尔特诉马卡姆案中,英国皇家空军军官马卡姆有权得到一项退伍金,其数额应根据某官方规定的含义而确定。军方代理人兼银行家霍尔特在支付退伍金时,因误解了上述规定的含义而多付了钱款,而马卡姆因不了解这一误解而花掉了这笔钱,霍尔特据此起诉追偿。法庭裁定,由于原告霍尔特的多付不是基于事实认识错误而是基于对法律的误解,故他无权收回多付之款。[8]根据英国法律,凡属对私权(如财产权)存在与否的误解属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而对合同内容理解的错误则属于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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