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明的是,如果当事人对事实的误解是由于第三人的欺诈行为所引起的,则该当事人因此而支付的钱款也可以追回。例如 1926年R.E.约翰斯有限公司诉沃灵与基洛有限公司案中,某第三人欠被告5,000镑并无力偿还。他向原告虚假声称他是某汽车公司代理商,并诱使原告向其交付了5,000镑购车保证金。根据该第三人的陈述,被告对上述汽车公司享有股权,故要求原告将支票开给被告,被告对此欺诈毫无所知而接受了这一支付。后原告向被告起诉要求偿还该款项。根据法庭判裁,这一款项是原告基于第三人欺诈和对事实的误解而支付的,故被告应如数偿还。[9]
(5)某人替代他人收受付款。根据英联邦国家法律,这种代收付款是指某人基于误解而收取了他人应受的款项、雇员代替雇主收受钱款,或者代理人替代委托人收受款项。凡此类代收付款均可引起准合同关系,应受款人有权向代收人追偿。例如在1951年雷丁诉英国驻埃及武官上诉案中,一批载货卡车经过开罗时,因陆军中士雷丁身着军装坐在驾驶棚中,故卡车受到免检待遇;雷丁为此得到货主的一大笔钱款。英国驻埃及武官代理皇家政府为此向雷丁追偿(一审)。上诉法庭判裁,由于雷丁属于皇家政府的雇员,他收受款项又是基于他身着军装并凭借兵役所提供的机会和设备,因此其代收款行为已产生准合同关系,皇家政府有权向其追偿。[10]又如在英国上诉法院判裁的一起马来西亚案例中,马来西亚某官方房建公司的代理人与上诉人基于恶意达成协议。根据这一协议,上诉人将在槟榔屿购买59英亩土地,然后以高得多的价格转卖给该房建公司;而该代理人则答应对房建公司隐瞒该地皮待售情况和实际售价。由此上诉人获得433,007镑纯利,而该代理人则得到122,000镑贿款。最后上述房建公司在马来西亚向该代理人和上诉人起诉追偿(一审)。英国上诉法院裁定,该房建公司或是依据准合同有权向其代理人追回贿款,或是依据上诉人的欺诈行为向上诉人要求实际赔偿,但无权获得双重补偿。[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