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法典,如仲裁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多数意见作出决定。新法典第30条第2段对此作了变化,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依参加合议的仲裁员的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如没有多数意见,则依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30条第1段的新规定避免了某些仲裁员以不参加仲裁庭合议来拖延仲裁程序。该条指出,如果一仲裁员没有正当理由而未能出席仲裁庭就某事项举行的合议,并不防碍其他仲裁员对该事项作出决定。
临时保全措施
法典的一新规定涉及临时保全措施(第25条第4段),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应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庭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程序进行中采取特定行为为索赔提供担保。
无效、撤销和重审;排除协议
名为“裁决的无效和撤销”的章节规定了对裁决提出异议可依据的理由。条款规定得极为详尽,当事人不得依据规定之外的其他理由对裁决提出异议。
排除协议
法典的新奇特点之一在于其中一条允许非瑞典籍当事人达成一排除协议,并依据此协议预先全部或部分地放弃适用法典第34条规定的撤销裁决的理由。
执 行
法典最后一章的条款是包含在原法典独立的国外仲裁法典中的。其主要目的在于在瑞典法律中对纽约公约的规定作出体现。
II. 新仲裁规则
SCC原仲裁规则于1988年实施,相对比较现代化。因此,规则的修改之处不多。但也有几条新规定值得一提。
适用法律
最为重要的新规定涉及实体法律的适用。
该条款确认了现行的有关适用法律的实践,即当事人有最大可能的自由决定协议应适用的法律。当事人不仅可以选择适用法律,也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原则。他们也可以授权仲裁庭以由友好调停或公允善良的方式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