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专家、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助理、亚洲开发银行采购活动种子教员王荣年先生的答读者问
问:设计单位在计算某项目工程量时,因计算错误算少了,做预算时亦未考虑少算的费用,而施工单位亦按设计院提供的工程量报价。在结算时,少算的工程量部分费用是否应补给施工单位?
王荣年:根据初步设计的深度而编制出来的工程量清单用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招标,完全可能会在施工阶段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之间出现差距。按照合同规定和FIDIC合同条款要求,这部分费用可以通过项目的每月进度款申请支付程序来申请支付。在得到工程师和发包人的测量和确认后,对其发生的实际费用按照原投标书中的相应细项单价给予计算和支付。
问:FIDIC合同条款中,《施工合同条件》即红皮书和《设计采购施工》即银皮书(EPC)中所涉及的合同当事方人员的定义有哪些异同?
王荣年:根据FIDIC合同条款1999年第1版,其中:《施工合同条件》即红皮书中涉及到的合同当事方人员主要包括:
“雇主”:指雇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商”:在雇主接受的投标函中称为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工程师”:由雇主任命并在投标书附录中指明,为实施合同担任工程师的人员。
“承包商代表”:由承包商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
“分包商”:为完成部分工程,在合同中指明的分包商,或其后被任命为分包商的任何人员;以及这些人员各自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DAB(争端裁决委员会)”:在合同中指明的1名或3名人员,或根据(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条款的规定任命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