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采购施工》即银皮书(EPC)中所涉及的合同当事方人员主要包括:
“雇主”:为雇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商”:在雇主接受的投标函中称为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雇主代表”:指由雇主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
“承包商代表”:由承包商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
“分包商”:为完成部分工程,在合同中指明的分包商,或其后被任命为分包商的任何人员;以及这些人员各自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DAB(争端裁决委员会)”:合同中指明的1名或3名人员,或根据(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条款中的规定任命的其他人员。
应该说明的是:在《设计采购施工》即总承包或交钥匙合同条款中,没有引入“工程师”定义,为此,在我国总承包类似合同条款中引入了下列人员定义:
“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代表发包人依法对工程实施监督的、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总监”: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全面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履行并实施本合同工程的代表。
问:资格预审时,投标人不提供真实的诉讼史时怎么识别和把握?
王荣年:在招投标采购市场中,招标和投标人双方都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基本商业道德进行发标和应标。对于履约不佳的投标人,如果隐瞒诉讼中的败诉记录,在评标中只有依靠行业专家对本行业的熟知程度给予甄别。如果发现怀疑点,应在评标阶段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电话或发函咨询,有必要的话则不惜出差派人亲赴调查。如果投标人在评标时凭“运气”蒙混过关,一旦在之后被发现和得到证实,则应该取消该合同。因为这种行为在国际招投标实践中被认为是一种商业“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