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年:“低价恶意抢标”是我国招投标市场存在的一种现象。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估价中标”方法进行评标时,投标人为了中标会一味降低投标价格抢夺中标,合同到手后在履约期间再向业主单位摊摆困难,要求合同追加价格。这种做法本身就破坏了投标报价一次性的竞争原则。
如果发包人无法追加合同价格,对于供货人会直接导致两个后果:1)提供伪劣材料和工程;2)合同因无法履约而终止。这种情况的产生是因为我国在招投标市场管理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所造成。对于低价抢标,尤其是指低于成本价抢标现象,我国一直没有出台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在市场化的今天,对于成本的定位和标准,不同的企业显然存在着不同的成本水平,不能简单地用计划经济时代的定额取费办法去制定一个产品的统一的固定成本。因此建议当怀疑一个投标价格是低于成本价格时,应该请行业专家进行评判,同时允许该投标人对它的价格进行充分解释,如果原因合理,即使低价也可以接受。反之,如果原因不合理,经专家评审判断,可以判定为“低价抢标”而给予废标结论。同时建议相关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协会建立黑名单制度,将该投标人列入黑名单,勒令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招投标活动,让这些惯于“低价抢标”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问:按照国际招投标采购惯例,国内优惠条款用于鼓励贷款国家的制造业和承包业的发展。而国内货物或承包人之间在竞争中是否也有优惠待遇政策?
王荣年:目前还没有优惠政策用于国内货物和国内承包人之间的评标比较。但是,为了鼓励我国自主创新和独立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和自主专利的施工工艺的发展,我国确实应该学习引入这种优惠评标政策,使那些国内品牌产品和施工工艺早日得到国家政策的扶植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