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四宝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
【正文】
经过连续几个昼夜的紧张忙碌,终于完成了本书交付出版社之前必须做的繁琐工作。奇怪的是,做完上述工作之后,不觉丝毫疲倦,反倒是感触万千,提起笔来想写一篇序,思来想去,名称为“与公司法同行数十年”。提笔写序之际,首先映入脑海的一幕,是发生在2000年春天,纽约曼哈顿中城地区的一座摩天大厦中的一个豪华会议厅,里面坐满了美国全国的律师协会标准公司法起草(修改)委员会的成员,他们正在传阅一本我在80年翻译,81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美国标准公司法”,该书被他们用很精致的封皮装饰着,然后邀请我作了十五分钟的Speech。我的发言集中在我国公司法与证券法在近20年发展历程,以及这两法对我国社会和经济制度产生的重大影响。当时我十分自豪,因为经过二十年的发展中国强大了,我也成熟了,无论是知识方面,英语表达能力,还是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都已经与二十年前今非昔比。我的发言对中国的未来充满了信心,对自己的事业也满怀激情,斗志昂扬。我的情绪也感染了听众,他们对我的发言报以热烈的掌声。那一次是该委员会的一位成员在我办公室发现此书以后,特地邀请我到美国参加此次会议的。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就在这个会议上,该委员会的一个重要成员,Prof.Davis,立即邀请我到他所在的法学院,即Wisconsin Madison 法学院去讲学,他是该院院长。从此以后,我就与他以及该院的东西法律研究中心主任,Prof.Irish 建立了长期的亲密的学术合作和院际交流,这种交流已结出了丰硕成果。如已连续履行五年的双法学硕士项目;每年一次相互轮流到对方举办的中美公司治理研讨会;中美学生双语课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