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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协议范本”不可或缺

中国进口网 2008-04-21 00:00:00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所谓的“委托代理协议”应该是怎样的格式?应该由谁来制作?法律上并未对此进行明确。而实际工作中,因为委托代理协议的原因,采购人与代理机构之间存在着纠纷。

山西省出台的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范本)的通知》(以下简称《山西通知》)和天津市出台的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范本)的通知》(以下简称《天津通知》),则分别对当地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的大体模式做了规定。

监管部门制定

不少地方的政府采购代理协议多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拟定,在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某个采购项目时,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可有人表示,采购人或许对政府采购程序不是很了解,有可能没有主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意识。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拿出一个委托代理协议让采购人签订,其中的某些条款则可能对采购人不利,容易使采购人陷入被动,从而引致纠纷。那么,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的范本由谁制订比较合适呢?

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刘国宏就此解释:“经济合同范本由工商部门制定,而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也应制定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范本。相比较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单方面制定来讲,采购监管部门站在中立公正的立场上,制定的范本将更为客观,可以维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双方的利益。”

内容全面客观

在实际操作中,虽然不少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了委托代理协议,但委托协议中对双方各自的职责、义务的描述一般流于简单,双方的法律关系不甚明确,很容易导致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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