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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协议范本”不可或缺

中国进口网 2008-04-21 00:00:00

《山西通知》就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基本情况、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怎样追究、争议如何解决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在项目的基本情况中,对采购方式的选择、中标供应商的确定、合同的签署、履约情况的验收、招标费用的收取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中规定甲方采购人的权利与义务15条,乙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9条。

《天津通知》则从采购人的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范围、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不可抗力、协议的变更、中止、解除等方面做了规定。其中着重规定了9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1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还附加了政府采购方式相关说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产生办法相关说明等内容。

“把所有考虑到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中可能发生的每个细节都规定清楚,内容非常丰富且十分客观,无论是对采购人而言,还是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来讲,这个范本的指导性比以前的格式化的范本更强。”刘国宏强调。

注重实用性

据了解,不少地方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的大体内容多是:我单位现委托你单位对某项目进行招标。

我方将按照委托须知中的各项要求,提供招标中必要的文件和资料,配合你们工作。你方也应该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招标。这样的委托书因为过于简单格式化,存在发生纠纷的隐患。而《山西通知》和《天津通知》都没有把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范本停留在这样简单的层面,而是在格式上体现出了实用性。

刘国宏打了一个形象的比喻,《山西通知》中的不少内容是“选择题”,没有强制性地规定协议双方具体应该怎样做,而是在法律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允许协议双方有多个选择。比如,在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时,协议双方可以有两种选择方式,一是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二是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采购人确定。这样一来,就体现出范本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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