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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探讨

中国进口网 2008-04-21 00:00:00

3.2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将投标报价以及相关商务部分的偏差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和评审,即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或最佳的投标,淡化标底的作用,明确标底只是在评标时作为参考,不作为商务评标的主要依据,一般允许招标人可以不做标底,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泄标”、“串标”等违纪行为。

由于坚持这样的授予合同的条件,云南鲁布革水电站、河南小浪底水利枢纽、福建水口水电站、四川二滩水电站和湖南江垭水电站等工程在选定中标候选人过程中没有发现任何人为因素影响评标结果,也没有收受贿赂或腐败问题的发生,从而加强了廉政建设,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3.3增加企业竞争力,推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市场经济中价格自由化,企业之间在投标过程中必然激烈竞争,原国家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有一定的背离,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投标企业为了中标必须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管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降低生产成本,力争以最低的成本干出最优工程,从而增加企业竞争力,推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3.4结合国情,遵循国际招标投标惯例

我国已经加入WTO,必然很多方面都要和国际惯例接轨,在项目的立项、前期的融资、承发包办法到最后的交付使用和后评估等整个项目的建设周期中,已经大部分基本按照国际惯例来实施和运作,现在部分工程项目采用了BOT融资方式、工程的承发包一般采用FIDIC条款,而国际招标投标惯例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所以从评标办法上,应尽早结合我国的国情来遵循国际惯例。

4、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存在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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